涉及公路施工開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
法律依據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 年 2 月 16 日國務院第 144 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 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
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路政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2003 年 2 號令,2016 年 12 月10 日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
第九條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 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 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 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涉路工程,申請單位應提交由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安全技 術評價報告。其他類型的涉路工程不再要求申請單位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安全 技術評價,應由申請單位參照本指南的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說明涉路工程情況。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或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各類管線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多孔跨徑 30 米以下(含 30 米)或者單孔跨徑 20 米以下(不含 20 米)橋梁作業的;
2.管線與公路交叉角度 45 ° 以下(含 45 ° ) 的;
3.非開挖口徑 800 毫米以上(含 800 毫米)的或者侵入車行道范圍長度超過100 米埋設管線的;
4.架設、埋設設計壓力大于 0.4 兆帕的輸油、輸氣管道的或者外徑(包括套管)在 1 米以上(含 1 米)給水及排水管道的。
(二)臨時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
修建鐵路(軌道交通)、機場、供電(電站設施、變壓器等)、水利、通信(通訊基站)等大型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三)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修建鐵路(軌道交通)、機場、供電(電站設施、變壓器等)、水利、通信(通訊基站)等大型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四)在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在增設或改造道口后,平面交叉角度 45 ° 以下(含 45 ° ) 的或者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數多于 4 條的;
2.距一級公路交叉口(干線公路 1000 米或者集散公路 500 米)或者二級公路交叉口(干線公路 500 米或者集散公路 300 米)增設或改造平交道口的;
3.大型設施或者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增設多個道口,增設后對區域通行影響較大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1.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總面積大于 10 平方米的非公路標志的;
2.高速公路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 3 公里沿行車方向至入口加速車道終點 1公里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六)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埋設管線電纜
1.在中型及以上公路橋梁隧道埋設管線電纜的;
2.非開挖大口徑(直徑大于等于 800 毫米)埋設管線的;架設、埋設設計壓 力大于 0.4 兆帕的輸油、輸氣管道的;架設、埋設外徑(包括套管)在 1 米以上給水及排水管道的。
安全技術評價對象為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或根據實際需要自愿進行的, 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情況,對現有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有影響的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或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各類管線;
(二)臨時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
(三)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四)在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埋設管線電纜。
安全技術評價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或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各類管線
1.應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方案開展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跨(穿)越位置、 管線埋深、挖穿寬度、交叉角度、凈空、水平凈距、交通標志、排水、防護設施、 防護欄、限高架、檢修空間、立面標記、公路建筑限界影響、周圍環境影響、遠期規劃等。
2.應對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組織、意外險情處置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 章、標準、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期限、跨越(下穿)設施日常養護管理、 路產損壞和修復、施工工藝、施工安全規定、施工期間交通組織、設置臨時繞行便道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噪音、安全視距、安全防護措施等。
3.應評價涉路工程對既有公路運營的影響等。
(二)臨時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
1.應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方案開展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安全視距、設施尺 寸、設施設置位置(橫向位置、縱向位置、與交通設施間位置關系)、周圍環境影響等。
2.應對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組織、意外險情處置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 章、標準、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區交通組織、路產損壞和修復、臨時施工防護措施、安全視距、應急處置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等。
3.應評價涉路工程對既有公路運營的影響等。
(三)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應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方案開展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挖掘位置、挖掘寬 度、挖掘深度、噪音、排水、防護設施、標志設置、立面標記、公路建筑限界影響、周圍環境影響等。
2.應對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組織、意外險情處置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工藝及方法、施工區交通組織、路產損壞和修復、應急處置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等。
3.應評價涉路工程對既有公路運營的影響等。
(四)在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應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方案開展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相鄰交叉口間距、 交叉角度、縱坡、排水、標志標線渠化設計、交通管理方式、平面交叉渠化設計、出入口接入條件、與公路橫向間距、周圍環境影響等。
2.應對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組織、意外險情處置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 章、標準、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要求、施工期間交通組織、安全視距、應急處置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等。
3.應評價涉路工程對既有公路運營的影響等。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1.應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方案開展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設置位置(橫向位 置、縱向位置、與交通設施間位置關系)、標志版面、標志材料、設施抗風抗震、
安全防護措施、懸掛設施反光炫目、公路建筑限界影響、周圍環境影響等。
2.應對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組織、意外險情處置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 章、標準、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期限、設施安裝方式、設施后期養護、 路產損壞和修復、施工要求、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應急處置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等。
3.應評價涉路工程對既有公路運營的影響等。
(六)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埋設管線電纜
1.應對涉路工程的設計方案開展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管線電纜類型、設置位置、管線電纜附件裝置、安全防護措施、公路建筑限界、周圍環境影響等。
2.應對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組織、意外險情處置方案開展法律、法規、規 章、標準、規范符合性評價,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要求、路產損壞和修復、施工期間交通組織、安全視距、應急處置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等。
3.應評價涉路工程對既有公路運營的影響等。
1.安全技術評價的結論應包括:評價結論、保障措施和建議性措施。
2.評價結論應確定涉路工程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影響程度, 列出分析結果,給出涉路工程是否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質量和安全造成影響, 明確涉路工程是否可行,即可行性結論和不可行結論。其中,對涉路工程設計和 施工方案論證、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滿足安全目標要求的,明確給出可行性結 論;對于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保障措施不滿足工程期間安全要求的,應給出不可行結論。
3.保障措施是保證涉路工程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影響可接受的前提條件。
4.建議性措施是對涉路工程內部或評價范圍內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有利而推薦采用的措施與方法。
承擔安全技術評價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單位,不得開展相應的安全技術評價業務:
1.已經承擔該涉路工程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的單位。
2.與該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產權利益關系、管理隸屬關系的單位。
3.與直接承擔該涉路施工許可行政審批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管理隸屬關系的單位。